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 藏品入藏标准及征集工作流程

添加时间:2018-05-15 10:24:17


 

一、藏品入藏标准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的藏品现状,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文物、标本可定为入藏藏品。

1.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考古出土物和传世品;
   2.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、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,尤其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;
   3.与本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、影像资料,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;
   4.反映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,某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具化物、固化物或音视频资料;
   5.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兖州经济、社会、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与历程的重要见证物;
   6.能反映本地区各时期自然环境演进的重要动植物、微生物、矿物标本。

二、藏品征集流程

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:考古调拨、社会征集、接受捐赠等,凡涉及征集经费或者奖金的,均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征集:

1、征集调查。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,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、来源合法性、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,提出拟征集物清单。

2、专家鉴定。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,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,对拟征集物的真伪,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,流传经历,估价(独立给出)等进行鉴定,出具专家鉴定意见。对真伪鉴定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
3、估价建议。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,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、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、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,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。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。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,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。

4、价格谈判或协商。征集部门、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,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,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。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,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,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;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,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,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;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,则中止征集。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、文件签字。

5、征集实施。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,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,形成征集决策意见。如确定征集,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。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,明确征集物的名称、数量、价款、税费、交付期限及方式、权责约定等。凡有偿征集的,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、收据等有效凭证。

6、支付验收。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、发票、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,办理支付手续。征集部门会同财务、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、移交和入库等手续。

7、登记入账。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,于征集程序完成后,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,确保不重不漏。

8、建档备案。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、建档工作,属于文物的,应当区分文物等级,设置文物档案,并依法备案。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,永久保存。

9、监督检查。纪检、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,国有博物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。

对于不涉及征集经费或者奖金的无偿捐赠,由保管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。初审通过的,由分管副馆长对捐赠品进行鉴定,保管部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。

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,由保管部专人登记造册,并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开具《捐赠证书》或《收藏证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