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,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,根据《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、评审、建议及执行指导机构,为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。学术委员会在馆长组织下指导、协调、咨询、评议本馆学科发展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相关学术事项。
第二章 组成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馆馆务会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、执行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三名。并特邀知名专家组成顾问团队,听取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,秘书长一名,成员若干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六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,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,由本馆馆务会审定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,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及时进行调整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健康、工作(职务)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;
(四)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、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八条 权利
(一)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(二)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(五)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第九条 义务
(一)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模范遵守学术规范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(二)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,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(三)深入开展科研、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,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。
(四)指导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。
(五)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。
(六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四章 运行制度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讨论议题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。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。
第十三条 学术问题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原则。参会学术委员对需表决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可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。
第十四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请假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已经2023年5月8日第10次馆务会审议原则通过,并经2023年5月15日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原则同意。
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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